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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沈保川与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保川,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933号原告:沈保川,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照明南里10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程琨,职务总经理。原告沈保川诉被告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保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勇昊速录员  刘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