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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杰与艾小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艾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97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艾小龙,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关于张杰与艾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艾小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0万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艾小龙暂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艾小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执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