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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绪田诉孙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田,孙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969号原告:杨绪田,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于学成,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浪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晶,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田诉被告孙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东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