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绪田诉孙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田,孙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969号原告:杨绪田,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于学成,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浪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晶,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田诉被告孙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田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东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