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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执2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2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3执2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龙章审判员  孙 亮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