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执2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2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3执2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龙章审判员 孙 亮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