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送球、禹喜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送球,禹喜云,刘载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送球,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喜云,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载桥,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上诉人赵送球、禹喜云因与被上诉人刘载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红安觅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红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须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赵送球、禹喜云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送球、禹喜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艺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