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龙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学章、刘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章,刘淑梅,高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龙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赵学章,男,192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刘淑梅,女,192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高德志,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人赵学章、刘淑梅与被执行人高德志因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02)龙法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绍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