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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1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辽阳市文圣区华胜金属经销处与佰弘亿拓辽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文圣区华胜金属经销处,佰弘亿拓辽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11民初343号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华胜金属经销处。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30号。投资人:邓华,经理。被告:佰弘亿拓辽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中段126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华胜金属经销处诉被告佰弘亿拓辽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阳市文圣区华胜金属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华胜金属经销处负担。审 判 员 李艳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冬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