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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30民监1号原审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湾岭镇乌石墟乌那线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永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19号城市精英*座****房。负责人:谢培琪,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南衡州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琼9030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谭丽丹审 判 员 黄灵钰审 判 员 文华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自挺书 记 员 李瑾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