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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济南鑫鲁泉食品有限公司、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鑫鲁泉食品有限公司,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南鑫鲁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新兴街7号。法定代表人:张克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山,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小吕寨镇胡林寨村。法定代表人:李同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鑫鲁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的设备一宗。因被执行人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济南鑫鲁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消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除查封的上述设备外,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济南鑫鲁泉食品有限公司,其对此无异议,且认为查封的设备价值较低,暂不申请评估拍卖,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济南鑫鲁泉食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邢台仙豆子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