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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依莉、许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依莉,许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依莉,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许海波,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王依莉,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执民字第7165号申请执行人许海波与被执行人王依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依莉于2017年5月25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依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经审查,异议人王依莉提出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依莉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