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依莉、许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依莉,许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2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依莉,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许海波,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王依莉,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执民字第7165号申请执行人许海波与被执行人王依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依莉于2017年5月25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依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经审查,异议人王依莉提出的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依莉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