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7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艺,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捉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艺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王艺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九街沃尔玛超市附近,以800元的价格(扣除支出,其实际获利金额为150元)将一袋净重为2.7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孔某。交易完毕后,民警即将王艺捉获,查获交易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被告人王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并建议判处王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二、查获的2.77克甲基苯丙胺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三、对被告人王艺的违法所得150元予以追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