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5-1453、1455-1478、148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宝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梁颖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1370-1376、1378-1409、1411-1412、1414-1428、1430-1443、1445-1453、1455-1478、1480-1495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原告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执行董事。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峥灵,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宇婷,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颖杰等119人(基本信息详见附表一)。上列原告诉被告梁颖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百一十九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峥灵、谢宇婷,1439号案被告程双双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各案被告向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与二原告签订了《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与条件》同约定,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向被告发放贷款(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并为各案被告提供与贷款相关的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本金和利息、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等;原告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弛公司)为各案被告提供与贷款相关的客户服务、办理参保手续,收取相应的客户服务费及保险手续费。合同签订后,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依约向各案被告发放贷款及提供了贷款管理服务,原告信弛公司为各案被告提供了客户服务及参保,但各案被告却未能按时向两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费用,因此产生了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各案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一次性向两原告偿还所有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各案被告偿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本金、利息、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违约金(上述金额详见附表一);2、各案被告支付原告信弛公司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上述金额详见附表一);3、各案被告承担律师费(金额详见附表一);4、各案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439号被告辩称:其贷款1.2万元属实,但偿还金额高达2.2万元,属于高利贷。其余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各案被告(借款人)填写《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或《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载明了贷款本金、分期期数、每月还款额、月贷款利率、月贷款管理费率、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月客户服务费率、月保险手续费等,各案被告确认其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本申请表背面的《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与条件》,自愿遵守及履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或《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后附的《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与条件》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人)、原告信弛公司(客户服务供应商)与各案被告共同签订,约定:贷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现金贷款,并由客户服务供应商向借款人提供相关客户服务;各案被告向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即贷款人申请消费贷款或现金贷款,贷款人向各案被告发放贷款,借款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消费金融咨询、贷款方案设计、个人信用管理及维护、文件准备、个人款项代付手续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服务并收取贷款管理费,该费用在贷款期间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借款人可选择购买灵活还款服务包,包括延期还款、变更还款日期和优惠提前还款三项服务内容;借款人购买灵活还款服务包的价款按月向贷款人支付,并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贷款发放方式为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划付至商家(商品贷款)或贷款申请表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现金贷款);原告信弛公司作为客户服务供应商为借款人提供客户咨询服务、个人信息以及联系/通讯信息更改管理、客户纸质文档保管服务、客户还款信息查询、还款提醒等服务,客户服务供应商就上述服务向借款人收取相关的费用(即“客户服务费”),该笔费用在贷款期间内按月收取并包含在每一期的期款中;借款人在申请表上选择参加保险,表明其同意成为客户服务供应商向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中意借贷宝团体定期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第二受益人为客户服务供应商,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的110%,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将按受益顺序直接付给贷款人和客户服务供应商,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款项),借款人应向客户服务供应商支付因此而产生的管理成本(“手续费”),该手续费包含在每一期期款中;若借款人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立即偿还拖欠款项并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天数分别计算(逾期天数是指最早一笔未全额支付的期款已逾期的天数),逾期第10天,产生违约金30元,逾期第30天,在已产生的滞纳金基础上再额外产生违约金80元,逾期第60天,再额外产生违约金130元,逾期第90天,再额外产生违约金130元;借款人任何一笔贷款的某一期期款逾期满90天仍未完全偿还,则该借款人所有贷款的贷款期间将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每笔贷款期应支付的期款是以下(1)至(5)项之和,借款人于任意一期应偿还两笔以上(含两笔)的贷款,则借款人当期应支付的期款是前述贷款的期款之和,期款以元为最小单位:(1)每月贷款本金和利息(每月偿还的利息为该笔贷款的剩余贷款本金乘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贷款利率)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偿还,(2)每月贷款管理费,为该笔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乘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贷款管理费率”,(3)每月客户服务费,为该笔贷款的全部贷款本金乘以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客户服务费率”,(4)每月手续费,为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手续费”数额,(5)每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为该笔贷款申请表中的“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数额;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1至2016年度的保险合同、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支付确认函》及明细表,证明附表所列消费信贷客户作为被保险人的相应保险费全额支付给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个人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时,保险人以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额为限,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涉案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按约发放贷款。之后,各案被告未按约还款(逾期时间详见附表二),仅偿还了部分款项(本金、利息、管理服务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的各项实际还款总额详见附表二)。本案审理过程中,二原告明确其诉求主张的利息、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保险手续费、贷款管理费及客户服务费的计算方式为:各项应付总计金额(详见附表二)减去实际已还总计金额(其中利息、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保险手续费应付总计金额未计至贷款期限届满时,具体计算截至日期、各项实付金额详见附表二;贷款管理费及客户服务费应付总计金额计至贷款期限届满时止,各项实付金额详见附表二)。各案被告仍欠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管理服务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金额详见附表一),欠付原告信弛公司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金额详见附表一)。此后,原告向各被告催告多次,但各案被告仍未能依约还款。另查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核准,颁发《金融许可证》,许可该公司经营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人民币业务。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变更为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或《个人现金贷款申请表》、《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与条件》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已按约履行提供贷款及与贷款相关的管理服务的合同义务,原告信弛公司已按约履行提供与贷款相关的客户服务的合同义务,各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相应款项。但各案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且均已逾期90天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两原告有权取消分期贷款业务,各案被告应立即一次性偿付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故对两原告要求各案被告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贷款管理费、灵活还款服务包费、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数额超出合同约定(370元)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关于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驳回。1439号被告程双双抗辩称两原告收取的利息、贷款管理费、违约金等过高,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贷款管理服务费、灵活还款服务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二、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三、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客户服务费、保险手续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四、驳回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捷信信弛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金额详见附表一),由各案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奕 好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小姣(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