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锦辉与莫月琼、林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锦辉,莫月琼,林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572号原告:莫锦辉,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莫月琼,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林志光,男,1965年6月11日,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莫锦辉与被告莫月琼、林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履行本案债务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原告莫锦辉负担。鉴定费5200元,由被告莫月琼、林志光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楚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