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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锦辉与莫月琼、林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锦辉,莫月琼,林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572号原告:莫锦辉,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莫月琼,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林志光,男,1965年6月11日,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莫锦辉与被告莫月琼、林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经履行本案债务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原告莫锦辉负担。鉴定费5200元,由被告莫月琼、林志光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楚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