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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聂兵、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兵,黄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995号之一申请人:聂兵,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黄云,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聂兵与被申请人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兵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黄云银行存款653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名下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聂兵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聂兵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与西二环路交口和一花园×幢1105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