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瑞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喻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瑞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喻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瑞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组织机构代码:597546080。法定代表人:陈小勉,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3日,身份证住址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喻晓,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9日,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瑞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喻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喻晓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x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169.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喻晓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x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3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