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伟杰与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杰,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23民初230号原告李伟杰,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许由路与文兴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颜伟,任公司经理。原告李伟杰诉被告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4日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打有借条,之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将借款偿还原告。被告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被告借原告现金1万元,并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应由被告偿还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杰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连 芳审判员 张怀忠审判员 宋坤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达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