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谭政文申请执行温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政文,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谭政文,男,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温辉,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交付土地,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