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段习友与李远华、丁献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异30号执异议人任朝会,女,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段习友,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本院在执行段习友申请执行李远华、丁献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外人任朝会对被执行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査终结。异议人任朝会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房屋一幢(共三层总面程132.24平方米)属于异议人所有,应裁定不予执行。经本院查明:异议人任朝会与被执行人李远华原系夫妻关系,被执行房屋是1990年前李远华兄弟三人将老房屋翻修后各得一间。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于1991年6月6日经村支书张正忠、村长朱光银、在杨人周光儒调解:只要妻子任朝会能把三个孩子抚养长大成人,房子的产权和使用权归女方所有。女方已将孩子养大居住至今(村委会出具了证明材料)。本院认为:任朝会、李远华离婚时对房屋产权的协议內容非常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任朝会履行了协议。异议人任朝会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房屋一幢(共三层总面程132.24平方米)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张贵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丁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