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军委、候见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军委,候见丽,陈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民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委,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候见丽,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会敏,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怀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军委、候见丽与被上诉人陈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杨军委、候见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杨军委及其与候见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长河,被上诉人陈会敏的委托代理人刘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杨军委、候见丽是夫妻关系。2015年5月13日杨军委向陈会敏出具借条借款3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同日,陈会敏汇款30000元给候见丽。杨军委、候见丽未偿还借款。原审认为,陈会敏与杨军委、候见丽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2015年5月13日杨军委、候见丽向陈会敏借款现金30000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该借款是杨军委、候见丽的夫妻共同债务,杨军委、候见丽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陈会敏要求杨军委、候见丽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借条没有约定利息,陈会敏要求杨军委、候见丽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杨军委、候见丽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会敏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会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杨军委、候见丽负担。杨军委、候见丽上诉称:陈会敏与侯留洋系夫妻关系,侯留洋多次表示已收到涉案30000元还款,且该笔款项系陈会敏与侯留洋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应当追加侯留洋参加诉讼,陈会敏一人不具备本案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审理程序违法。上诉人在一审提供了还款收据,并申请侯留洋出庭作证,能够证明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会敏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2、上诉人是否已清偿涉案借款。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并围绕焦点进行了辩论。上诉人为支持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证明上诉人于2015年6月1日向陈会敏的丈夫侯留洋还款18500元。证据2,张庆鹤的出庭证言,证明上诉人借张庆鹤12000元,用于偿还涉案债务。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认为不能证明涉案款项汇给了侯留洋,也不能证明用于偿还涉案借款,被上诉人提供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上诉人承认没有偿还涉案借款。对证据2,认为证人明确表示不知该12000元的价款用途,不能证明用来偿还涉案借款。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因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杨军委书写的借条,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军委并未表示已偿还涉案借款,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陈会敏与侯留洋系夫妻关系,杨军委与候见丽是夫妻关系,候见丽是侯留洋的姐姐,2015年5月13日杨军委向陈会敏借款30000元用于装修房屋。陈会敏曾对侯留洋提起过离婚诉讼。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杨军委向陈会敏借款30000元用于装修房屋,该笔借款发生在杨军委与候见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会敏通过诉讼向杨军委、候见丽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杨军委、候见丽关于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陈会敏与候留洋虽系夫妻关系,但陈会敏曾对候留洋提起过离婚诉讼,而候见丽系侯留洋的姐姐,陈会敏提供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记录显示杨军委承认未偿还借款,且陈会敏仍持有借条原件,原审法院根据优势原则认定杨军委、候见丽未偿还涉案借款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杨军委、候见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倩审判员 周克风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