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1937年4月26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龙文辉,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628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石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3月2前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某某抚养费人民币200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00.00元、执行费200.00元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主动履行了7000.00元、执行费2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黄某某按月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同意按月支付。但由于余款支付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黄某某未按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