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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韦文宁、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宁,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韦文宁,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马山县。委托代理人覃勇增,广东君孺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一环北路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11477964C。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韦文宁与被执行人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12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韦文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4执20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明裕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