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6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钧莲与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钧莲,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图三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6684号原告:宋钧莲,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刘默,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22号京慧源招待所8109室。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职务不详。被告:北京华图三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永安东里3号楼四层450。法定代表人:吴少先,职务不详。原告宋钧莲诉被告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校名师)、被告北京华图三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图三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钧莲之委托代理人刘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校名师、华图三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钧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校名师、华图三校连带返还培训费13万元;2、请求判令三校名师、华图三校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全额退还学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我支付逾期利息。事实理由:我与三校名师于2015年6月4日签订了《2015年三校名师司法考试VIP航母班协议书》,当日我依约向其交纳学费13万元。由于我当年未能通过司法考试,三校名师应依约全额退还学费13万元。华图三校于2016年2月26日向我出具《关于三校名师学员退费的说明》,承诺按照协议约定于2016年2月26日18点前全额退还学费。但经我多次催促,三校名师、华图三校至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三校名师、华图三校未应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4日,甲方三校名师与乙方宋钧莲签订《2015年三校名师司法考试VIP航母班协议书》,约定:“培训时间界定为2015年司法考试年度;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学费13万元;乙方在遵守本协议全部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甲方承诺如数退还学费13万元……”。三校名师向宋钧莲出具证明:“本公司学员宋钧莲于2015年6月4日向本公司缴纳学费13万元,本公司已收讫。”宋钧莲提交其在国家司法考试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的网页截图,证明其参加201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未能通过。2016年2月26日,华图三校出具《关于三校名师学员退费的说明》:“2015年6月24日,三校名师与张静华等6名学员签订《VIP航母班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若学员未通过当年司法考试,三校名师承诺按照协议向学员退费,因2016年三校名师经营状况延误退费,现向学员承诺2016年2月26日18点前完成6位学员退费。具体如下:退费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26日18点;按照协议约定,未通过考试全额退费”,该说明落款处有杨峰签字及华图三校签章。宋钧莲提交出庭证人证言、电话录音证明华图三校向张某、宋钧莲、王某、葛某、邱某、王某出具书面说明并承诺,如果三校名师不能为上述6人退款,则华图三校承担退款义务。2016年11月7日,三校名师出具《证明》:“张某、宋钧莲、王某、葛某、邱某、王某一起参加了2015年三校名师航母班学习,华图三校杨某承诺2016年2月26日退费确指此6人。”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三校名师、华图三校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三校名师、华图三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三校名师、华图三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对答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宋钧莲向三校名师交纳培训费用,约定由三校名师向其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双方之间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宋钧莲主张其已依约向三校名师交纳了培训费用,依据合同约定如果宋钧莲未通过201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则三校名师应向其全额退款。现宋钧莲提交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页截图证明其未通过该考试,依据合同约定已符合全额退款条件,三校名师应向宋钧莲退还13万元培训费用,故在本案现无相反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对宋钧莲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宋钧莲主张华图三校向宋钧莲承诺如果三校名师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退还全额培训费,则由华图三校承担退款义务,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现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本案现无相反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华图三校已就宋钧莲与三校名师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三方就此已达成合意,且在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情况下,三校名师、华图三校应共同承担向宋钧莲全额退还培训费的义务。就逾期利息的主张,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图三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宋钧莲退还培训费用十三万元;二、驳回宋钧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宋钧莲已预交),由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图三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宋钧莲已预交),由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图三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媛媛人民陪审员 汪丽娜人民陪审员 胡宝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