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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峰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兴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将赔偿款足额发放给申请人杨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268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俊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