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郑祚新与蔡贤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祚新,蔡贤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字第877号原告:郑祚新,男,汉族,1963年5月22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贤艳,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明珠大道楚天都市佳园29栋1单元1层113号。负责人:余功华。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原告郑祚新与被告蔡贤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郑祚新与被告蔡贤艳于2017年5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蔡贤艳自愿给付原告郑祚新赔偿款30000元(其中包含已支付医疗费9000元),实际给付赔偿款21000元,并已当场履行完毕,原告郑祚新不再向被告蔡贤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郑祚新负担50元、被告蔡贤艳负担100元。原告郑祚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祚新撤回对被告蔡贤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祚新撤回对被告蔡贤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郑祚新负担50.00元、被告蔡贤艳负担100.00元。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