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29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齐家彪、梁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家彪,梁建忠,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9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齐家彪,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梁建忠,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李小红,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家彪与被执行人梁建忠、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梁建忠名下所有的闽A×××××号车辆、李小红名下所有的闽A×××××号车辆均已被本院查封,但因无法查明上述车辆的下落而暂时无法处置。另,由本院因另案先行查封的被执行人梁建忠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西环南路99号东煌花园2#楼408单元的房产,因该房产为鼓楼法院执行案件的抵押房产,该院申请执行人对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经该院要求本院已将此房产移交由该院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房产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该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胜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