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钟华锋、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华锋,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华锋,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畲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永杰,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现住丰泽区。本院在执行钟华锋与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黄永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70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华锋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路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永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现暂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永杰名下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处置。申请执行人钟华锋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