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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石新与向黎明、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新,向黎明,向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禹。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黎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海燕。上诉人石新因与被上诉人向黎明、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海燕在外所借的款项向黎明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向海燕有赌博的恶习,所借来的款项是否全部用于赌博,或者部分用于赌博,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具体数额是多少。为了查明本案借款的真实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黄振强审判员  张建英审判员  龙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