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冯威与安四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威,安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冯威,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安四红,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3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四红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3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本院(2017)冀0632执25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