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聂象秀、谢文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象秀,谢文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聂象秀,女,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谢文森,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聂象秀与被执行人谢文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以(2014)武执行字第806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谢文森所有的闽F×××××号小型汽车已被法院查封但因去向不明无法处置。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执行字第8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