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贾红新与义马市开瑞实业有限公司、张俊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新,义马市开瑞实业有限公司,张俊山,赵丽丽,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8号之一申请人贾红新,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义马市开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丽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俊山,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赵丽丽,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关于贾红新诉义马市开瑞实业有限公司、张俊山、赵丽丽、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开瑞实业有限公司、张俊山、赵丽丽、王志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贾红新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3.7万元、案件受理费156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暂撤销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贾红新申请执行义马市开瑞实业有限公司、张俊山、赵丽丽、王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