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薛谋珍与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谋珍,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薛谋珍,农民。被执行人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明镇工业园区。负责人王海珍,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薛谋珍与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保险待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岚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发出(2015)岚法执字第2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佳昌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薛谋珍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1900元及申请执行费5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审判员 李怀林人民审判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