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曾金顺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金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87号罪犯曾金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金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曾金顺尚未退出的香烟若干条,折价款人民币33490元,分别退还给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8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金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曾金顺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退赔款人民币26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退赔款人民币16000元;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曾金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曾金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曾金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金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10000元退还给各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