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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刘夫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刘夫前,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保民,行长。被执行人:刘夫前,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刘玲玲,女,198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刘夫前、刘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0759.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夫前、刘玲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