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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永宝申请执行尚志市元宝镇富通木业有限公司、王春雷、赵文文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宝,尚志市元宝镇富通木业有限公司,王春雷,赵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75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宝,男,,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元宝镇富通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春雷,男,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文文,女,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宝与被执行人尚志市元宝镇富通木业有限公司、王春雷、赵文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赵永宝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