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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乾懂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乾懂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乾懂,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苍南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5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乾懂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乾懂及其辩护人朱诗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朱乾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浙C×××××小型普通客车,沿苍南县龙港镇环城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1时45分许,途经龙港镇白河路与金钗街路口时,被苍南县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朱乾懂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乾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乾懂曾因醉酒驾驶被刑事处罚,且无驾驶汽车资格,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朱乾懂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乾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