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亲、金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亲,金太峰,文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李亲,女,195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执行人:金太峰,男,1983年3月9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文香花,女,1986年1月3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李亲与被执行人金太峰、文香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