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吉燕、王振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吉燕,王振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民特2号申请人:王吉燕,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王振录,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安阳市北关区。代理人:郑印花,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人王吉燕申请认定王振录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吉燕称,申请人王吉燕与被申请人王振录系父女关系,近日被申请人王振录因一场重病丧失意识。2016年12月7日被申请人王振录因患“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多发性脑梗死高血压肺部感染继发性癫痫”,出院后经过半年恢复仍神志不清,丧失辨别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王吉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振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被申请人王振录的配偶郑印花为其监护人。代理人郑印花称,王振录系代理人郑印花的丈夫,因王振录脑出血导致身体瘫痪,神志不清,丧失辨别能力,同意宣告被申请人王振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担任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吉燕系被申请人王振录女儿。2016年12月7日,被申请人王振录因失语、右侧肢体瘫痪入住安阳地区医院。诊断为1.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2.XXXX3.××4.XXXX。出院至今,被申请人王振录仍神智不清,无意识。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振录神智不清,无意识,其近亲属申请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子郑印花同意作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振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郑印花为王振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