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玉群与杨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群,杨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13-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群。被执行人杨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敬于2015年7月3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敬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南街陈侯巷22号6幢3单元7层2室住房一套(襄城区xx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的抵押、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