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胜利与被执行人雷高强、董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胜利,雷高强,董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字第1196611294145(2017)陕02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郝胜利,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雷高强,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被执行人:董敏娥,女,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孙塬镇。申请执行人郝胜利与被执行人雷高强、董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耀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胜利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高强、董敏娥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