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和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和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4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狮山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新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和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和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涟民二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由冷水江市和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2000元、违约金26400元,合计158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刘和平支付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70000元;3、本案受理费47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6476元,由冷水江市和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刘和平负担2576元;4、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430元。但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和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和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和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和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和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