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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604吕海军与蒋国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军,蒋国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吕海军,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蒋国连,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吕海军与蒋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蒋国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吕海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蒋国连未能按照上述时间支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人民币21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国连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蒋国连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蒋国连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蒋国连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