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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汪应阳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汪应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0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号。(以下简称“建行三峡分行”)法定代表人叶轮,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应阳,男,土家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五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行三峡分行诉被告汪应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依法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应阳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