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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孙强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171号罪犯孙强,男,汉族,1975年3月9日生,大学文��,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孙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孙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孙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孙强缴纳罚金十万元,其狱内月均消费1145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银行凭证、罪犯大帐月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无证据证实其不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巨额财产性判项,其在服刑中消费过高,有一定执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琳审判员 姚 本 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