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丘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某,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梅州市梅江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禄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丘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梅县支行)申请了银联白金卡一张,卡号为62×××71,信用额度30000元。从2014年3月24日开始,被告人丘某使用该卡购买家电消费,至2015年7月25日,共透支消费本金25996.11元,利息4576.69元,合计30572.8元。期间,农行梅县支行多次电话催收、上门催收,被告人丘某故意不接电话并逃避工作人员上门催收。2014年11月28日、2015年4月16日,农行梅县支行两次信函催收,超过三个月后,被告人丘某仍未还款。2015年9月22日,农行梅县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5月3日,被告人丘某的家属向农行梅县支行归还了信用卡欠款、利息、滞纳金,合计35156.03元,并取得农行梅县支行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受案登记表,农行梅县支行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丘某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借记卡一卡资料查询、卡号为62×××71账户交易明细表、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催收账户催收历史记录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农行梅县支行出具的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归还了信用卡透支本息并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