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552号原告高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陈某,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待业,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