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徐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运,男,1978年10月10日生,贵州省水城县人,苗族,大学本科文化,水城县教育局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徐运驾驶贵F×××××号小轿车由法德方向往顺场方向行驶。当日18时5分,该车行驶至顺法公路(小地名:穿洞岩)21KM+500M处时,因临危措施不当且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致使所驾驶车辆驶出路面,翻下行驶公路方向左侧坡坎,造成乘车人王某1当场死亡,司某、王某2及被告人徐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运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且与死者父母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定责意见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不解剖申请及火化证明,诊断证明书,残疾人证,检验、鉴定结论,顺场乡中心校出具的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因公死亡人员补助拔款材料,顺场中学及学生家长、老师、顺场中心校出具的申请书,司某住院票据、收条,事故认定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赔偿/费用计算书,证人司某、李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徐运的供述,车检意见及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照片、现场图,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徐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运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且与死者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运犯交通肇事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