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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雷红宝诉被告郴州华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绵乐、李根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宝,郴州华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绵乐,李根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03号原告:雷红宝,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环林,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华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运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霞,女委托代理人:颜晓华,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绵乐,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被告:李根明,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红宝诉被告郴州华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绵乐、李根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红宝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红宝以已与被告郴州华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红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7元,减半收取3823.5元,由原告雷红宝负担。审 判 长  谢宇明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