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990阙海江与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海江,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990号原告:阙海江,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杰,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花园路105-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范。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海江诉被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海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新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阙海江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阙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计2636元(阙海江已预交),由阙海江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