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成锡、黄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成锡,黄丽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6097号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成锡,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黄丽芬,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成锡、黄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被告吕成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如下: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吕成锡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吕成锡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09782.45元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分别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浮128.57142%,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17年3月23日,拖欠利息10212.92元,罚息2825.21元,复利67.5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2888.15元);三、被告吕成锡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四、被告黄丽芬对被告吕成锡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于庭审中补充诉请如下:截止到2017年5月24日被告拖欠的本金为207782.45元,利息13042.99元,罚息4744.13元,复利162.44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吕成锡签订合同编号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分期还款协议》,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额度30万元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上浮比例为88.5714%-168.5714%,本合同项下每次发放的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所载利率为准。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利率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并采用分期还款法,贷款具体发放和还款的金额、用途及期限在借款借据中约定。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等义务构成违约的,贷款人有权按照第十三条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可根据借款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额度分34期偿还,还款日期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之后,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确认原告向被告吕成锡发放3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1日,借款利率为12%。2015年7月28日,原告还与被告黄丽芬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黄丽芬为被告吕成锡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贰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费用)”。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告吕成锡发放贷款,被告吕成锡收到借款后,开始偿还了部分款项,后拒绝偿还借款,经原告屡次催收,至今仍未偿还所欠款项。而被告黄丽芬作为连带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为被告吕成锡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经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均拒绝还款。各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吕成锡辩称,对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均无异议,但是涉案借款实际上是被告吕成锡帮其弟弟借的,具体也是被告吕成锡的弟弟负责还款,被告吕成锡并不清楚,请求法院对上述金额予以核实;对律师费其认为不应当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黄丽芬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诉请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发放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至三年期的贷款利率为5.25%,借款借据载明发放贷款时借款利率为12%,则涉案借款的贷款利率系在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至三年期基础上上浮128.57142%。另查明二:原告委托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处理本案纠纷,双方约定律师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收费,前期律师费为2500元。另查明三:本院于2017年5月14日起向被告吕成锡邮寄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及应诉资料。截止到2017年5月24日被告吕成锡拖欠的欠款本金为207782.45元,利息13042.99元,罚息4744.13元(包含应收利息的罚息以及拖欠本金的罚息)。另查明四: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原告与被告吕成锡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因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项下所实际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3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需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被告吕成锡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涉案借款提前到期,鉴于原告在起诉前并未向被告吕成锡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则应以本案的应诉资料送达给被告吕成锡之日即2017年5月14日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合同到期之前,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合同到期之后,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关于利息、罚息。截止到2017年5月24日,被告吕成锡拖欠原告利息13042.99元,罚息4744.13元(包含应收利息的罚息以及拖欠本金的罚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自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应分别以拖欠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至三年期的贷款利率标准上浮128.57142%再上浮50%计算,利率变更的,自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利率。关于复利。依据原告提交的欠款明细表,结合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其所主张的复利,系对应收利息罚息、拖欠本金罚息以及已结转复利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再行计算复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逾期本金及利息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已足以补偿原告损失,再计收复利属重复计收,且加重被告负担,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计收复利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被告吕成锡负担,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吕成锡承担律师费予以支持,对被告吕成锡主张该项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律师收费方式为风险代理收费,依据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本院确认本案产生前期律师费2500元。二、保证责任被告黄丽芬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同意对被告吕成锡因涉案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丽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合同编号为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17年5月14日提前到期,被告吕成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拖欠本金207782.45元及利息13042.99元、罚息4744.13元(罚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7年5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分别以拖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至三年期的贷款利率标准上浮128.57142%再上浮50%计算,利率变更的,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被告吕成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被告黄丽芬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0元、财产保全费1647元,合计3987元(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7元,由被告吕成锡、黄丽芬连带负担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