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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卢丹丹、臧殿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丹丹,臧殿光,陈景云,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杜俊岭,姜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53号之一申请人卢丹丹,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牡丹区。被执行人臧殿光,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牡丹区。被执行人陈景云,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市凝香旭业食品卫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北城岳城办事处西邻。被执行人杜俊岭,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姜爱云,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执553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姜爱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爱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爱云在中国工商银行16×××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683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